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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招生就业办公室 来源:招生就业办公室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管理,不断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行为,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则(试行)》(黑教学[2008]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当按照“市场导向双向选择、优生优荐公开公正、两级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的咨询、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

优生优荐是指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学生干部,下同)的顶岗实习单位,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推荐。

第三条  坚持以学生顶岗实习带动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思想,积极扩大学生顶岗实习基地资源,通过校企合作教育“2+1”人才培养模式,搞好“实习与就业”相结合,有效地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主管全院毕业生就业(顶岗实习)的指导、监督与综合管理工作。各教学系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咨询、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各教学系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及时、合理地推荐毕业生就业,确保毕业生就业质量和一次就业率能够稳定与逐步增长。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基地的学院内部统筹管理,以及搞好重点顶岗实习单位领导层面与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每年应当适时牵头组织各教学系共同赴顶岗实习基地,联系确定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各教学系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做好顶岗实习单位具体联系与落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实行年度就业工作业绩考评制度。主要考评各教学系每年毕业生的就业率、就业质量、顶岗实习基地建设、顶岗实习基地资源共享和优生优荐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分别给予其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二章           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制订和实施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与工作意见;

(二)研究、指导和推进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三)负责组织就业指导课程的实施;

(四)负责建立和扩大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基地资源,同时指导、监督和管理各教学系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基地资源建设的信息共享工作;

(六)代表学院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

(七)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学院的优生优荐工作;

(八)统计、汇总和上报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九)具体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工作;

(十)完成其他有关就业与结合就业的顶岗实习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学系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学院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与规定,制订和实施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管理办法等;

(二)就业工作实行系主任负责制,并负责建立本系稳定和连续的(顶岗实习)就业工作队伍,落实和检查有关人员具体工作职责;

(三)负责建立和扩大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基地资源、系级顶岗实习(就业)单位合作协议的签署工作;

(四)按照学院的要求,全面、公开、及时地报送本系建立基地资源情况;

(五)建立和实施就业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组织制订和按时报送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就业工作计划,以及稳定顶岗实习、就业工作的应急预案;

(七)具体负责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单位的联系、推荐和管理工作;

(八)具体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填写、初审和登记工作;

(九)具体负责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及就业工作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按要求报送《学院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表》;

(十)具体管理和落实优生优荐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学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计划、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就业咨询等其他有关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就业(顶岗实习)管理

 

第十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选用国家或省统编教材、编制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并组织就业指导课程实施。授课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程应当列入各教学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时总数应当达到24学时。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每年要建立或保持已运行的顶岗实习(结合就业)基地数量,不得少于本系当年顶岗实习(结合就业)学生人数的1/40,并按时将顶岗实习(结合就业)合作协议复印件报送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按照教学计划实际发生的顶岗实习指导费用,应当向顶岗实习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支付,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其本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每年应当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按时报送招生就业办公室,并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相关教学系除按时完成和公布本系顶岗实习(结合就业)基地资源信息外,每年还应当按时提供其他有关教学系一定数量的顶岗实习岗位需求信息。

所提供的其他相关教学系的顶岗实习岗位需求数量,不能低于本系顶岗实习(结合就业)学生人数的5%10%,具体比例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各教学系专业相关联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相关教学系应当如实填写《学院顶岗实习基地资源共享登记表》,并经有关教学系签字后及时报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优生优荐的综合测评标准,应当包括其在校前三个学期(实行“2+1”人才培养模式)或前四个学期(实行“2.5+0.5 人才培养模式)的学习成绩和日常操行表现,以及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

第十八条  非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和日常操行表现,应当分别占综合测评标准的70%30%;学生干部的学习成绩、日常操行和工作表现,应当分别占50%20%30%。具体测评标准和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每年应当按照各专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15%的比例和综合测评结果,提出优生优荐排序名单,经教务处、团委(学生处)审核并在学院公示3天后,由招生就业办核准实施。

第二十条  经综合测评为优生优荐的学生,本人可以按照学院或者本系分批次公布的顶岗实习基地资源信息先后,依据优生优荐排序名单优先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院的有关要求,招生就业办公室可以根据所掌握的院级顶岗实习基地资源,对少数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直接优荐顶岗实习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系每年7月下旬和12月下旬,应当对本系毕业生就业率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送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四章  就业程序与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系和毕业生应当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它推荐材料,学习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相关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系负责做出本系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并存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等材料由教学系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书的要求及时转出,档案清单和交寄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根据毕业生报到证及时办理其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应当按下列情况进行报到:

(一)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当持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统一核发的《报到证》及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未办理人才储备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报到。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但已办理人才储备的毕业生,按待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和档案。

(四)毕业生毕业派遣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二十  毕业生需改变原派遣就业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已签订就业协议并按就业协议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改派申请,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同意,并附有效材料,持原报到证和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改派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但已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就业后的,又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当持新的就业单位接收意见和生源地就业单位意见,到招生就业办公室办理重新派遣手续。

(三)毕业生的调整改派手续须在毕业后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毕业生派遣后只能按规定时间申请改派一次,不能申请两次及以上的改派。

三十  毕业生需改派就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派遣单位同意改派意见;

(三)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意见;

(四)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向所在教学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材料;

(二)所在教学系提出意见后,由教学系报送招生就业办公室;

(三)招生就业办公室出具书面审查合格意见,并由本人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报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档案中的就业报到证存根;

 (二)在媒体上声明丢失证件的资料;

 (三)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

 

第五章           就业经费及工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总额(简称为A),按照全院学生每年学费总收入的1%3%在学院下一年度预算中列支。其中20%为招生就业办公室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简称为B),80%为各教学系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总额(简称为CC=c1+c2+c3…c11A=B+C)。

第三十四条  每个教学系的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按照本系应届毕业生人数计取,即:“c1=C/当年全院毕业生总人数×本系应届毕业生的总人数。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系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40%为就业工作基本经费,另60%为就业业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系就业工作基本经费,由学院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发放;就业业绩经费,根据各教学系就业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发放,其最大发放额度为本系就业业绩经费的预算全额。就业工作年度考评与就业业绩经费发放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教学系年度就业工作考评得分低于60分,或者一次就业率低于70%的,应当停发其当年的就业业绩经费。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系为奖励在就业工作上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将本系年度就业业绩经费的30%,作为奖金的上限额度发放给应当受奖励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系应当制定和严格遵守本系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和奖金发放办法。其办法应当经本教学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送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审查后实施。

第四十条  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就业基地建设、供需见面活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奖励等就业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系毕业生就业率的计算,应当以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认定的就业协议、自主创业及升学证明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学生服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工作监督。具体工作纪律要求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就业业绩经费额度核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71日起施行。

 [点击浏览该文件: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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